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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研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5-07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则是走向透明政府的重要特征,对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都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开始步入实践,并引起普遍关注,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和政治学界的重要课题。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刚刚起步,无论是实践还是制度建设尚不完备,亟待研究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从思想上和认识上,政府乃至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形成了某些共识。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开明度的增强,改变了以往政府信息是一种特权的思想,全社会要求利用政府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建设“阳光透明”的开放型政府,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的主要义务,让公民真正享有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以了解、参与、监督政府工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管理国家,这已经成为政府和全社会的一种共识。这一深层的思想进步,既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成果与体现,也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走向深入的坚实基础。

从法律上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从1998年作为立法研究课题立项,到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走过了“十年破冰”的漫长历程。2003年非典疫情暴发,这次事件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转折点,全社会空前强烈地感受到建立现代透明政府、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从而民众对于了解政府信息更加地期盼,而政府也将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与民众沟通的桥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是政府危机公关的一项重要工作。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的一个亮点即公众对政府信息拥有充分的知情权。《纲要》明确提出公民对政府公开的信息不仅有权查阅,行政机关还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这包括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将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政府不仅要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还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从实践的角度看,各级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逐渐迈出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关键性一步。广州市于2002年10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在全国率先迈出了在严格、明确制度规范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一步。上海市也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颁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该规定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全市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达106730条,其中大多为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机关业务等方面的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提供网上服务的信息占95.7%。继广州、上海之后,仅2004年一年中,深圳、杭州、成都、重庆、武汉等都相继通过地方立法和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推动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尽管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的原则和特点具有一致性:一是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二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是权利人;三是凸现便民服务的理念,政府机关以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渠道和形式,为公众查询利用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些制度规定已经深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问题,支撑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发展。目前,很多城市都在纷纷研究制定、实施本地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正快速向广度、深度发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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