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稍微展开一点,刚才提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们国家来说应该说是一件大事,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那么我想在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国际上叫做the right to know,这是公民的一个人权,基本人权的体现。这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领导,一个政府的恩赐,不是说你愿意还是不愿意的问题,这种理念需要建立。这个最早的理念是瑞典1766年《出版自由法》提出来的,在美国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比较完整的或者把信息政府公开的问题提到一个比较完整的阐述。这个法律到1996年信息化的背景下,又变成《电子信息自由法》,当时是克林顿政府在台上做的这件事情。另外2003年欧盟发布了一个《公共信息再利用指令》,这三个东西非常值得我们关注,来看人家是怎么样认识政府信息公开这件事情。